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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属学校实行竞聘上岗的意见

时间:2020-01-01 12:00:35 竞聘上岗 我要投稿

关于在直属学校实行竞聘上岗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关于在直属学校实行竞聘上岗的意见

  为在学校(含局直属事业单位,下同)的人员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厦人[20xx]143号),现就我局直属学校实行竞聘上岗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学校的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原则上要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用。

  (二)各学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撤并,调整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职数或编制限额的;

  2、新设岗位或岗位出现空缺的;

  3、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

  4、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三)各学校应不断完善竞聘上岗的机制,逐步扩大竞聘上岗面,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所有岗位的竞聘上岗。

  (四)竞聘上岗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竞聘上岗的程序

  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制定并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竞聘、决定聘用并公示、签订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合同)。

  (一)制定并公布方案

  各学校拟实施竞聘上岗应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征求教职工意见,并报我局审核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竞争的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办法等。

  1、关于组织领导。学校应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上岗方案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一般应有学校党、政、工领导和教职工的代表组成。

  2、关于竞聘范围。竞聘上岗原则上在学校内部进行,特殊情况经我局批准,允许本系统其他学校的人员参加竞聘。

  3、关于资格条件。实施竞聘上岗应当根据市组织人事部门及我局有关文件要求,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初次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竞聘一般管理岗位(行政职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竞聘高校、中学(含职业学校,下同)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竞聘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2)竞聘高校、中学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小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3)竞聘工勤岗位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及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上岗证。

  4、关于竞争的方法程序。

  (1)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可参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办法实施竞聘。

  (2)竞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可采取专家组考评结合民主测评的方式,也可采用笔试、面试量化评分结合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采用专家组考评实施竞聘的,先由竞聘者对自身的业务工作、专业水平及业绩情况进行述职答辩,再由专家组对其进行评价并量化评分。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并通过民主推荐产生。

  采用笔试、面试量化评分方式的,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评分办法应事先在方案中明确。

  (3)竞聘一般管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的,可采用民主测评,双向选择的方式实施竞聘。

  (4)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主要是让群众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听取群众的意见。民主测评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范围内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民主测评可以采用量化评分或其他定性的方式进行。

  民主测评结果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是否入围的界定标准。

  三、聘任(用)与考核

  (一)竞聘成绩结果作为决定聘用的主要依据。学校领导应根据竞聘者笔试、面试、专家组考评、民主测评等情况,综合竞聘者与岗位适应程度、平时业绩表现等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定聘任(用)合同。

  (三)聘任(用)合同应当规定聘任(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学校应按照聘任(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对竞聘上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记入考核登记表,作为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四、纪律与监督

    (一)实施竞聘上岗必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的纪律,违反者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竞聘上岗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对各学校的竞聘上岗工作要及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竞聘上岗应当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区属学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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